适用对象范围扩大
自7月1日起,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新规正式施行,适用对象范围显著扩大。除企业纳税人自动纳入管理外,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加入,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也被覆盖。
社保费评价范围扩展
新规将社保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非税收入申报缴纳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要求纳税人按时完成税费同步申报。未按时缴纳社保费或相关非税收入,将直接影响信用评级。
信用评价指标优化
信用评价指标优化后,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但经常性指标齐全的纳税人,信用起评分从90分提升至93分,为轻微疏漏提供容错空间。同时,新增与企业高管行为挂钩的扣分项,如未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扣5分,扰乱税收秩序行为扣11分。
A级纳税人信用评级调整
新规调整了A级纳税人信用评级标准:若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或加计抵减政策导致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零,不影响A级评定。但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的企业仍需规避。
多部门联合激励措施
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可享受多部门联合激励措施,包括发票领用、投融资及招投标等便利。新规通过信用扣分规则和动态评价机制,强化了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的双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