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仅限公安机关执行。管辖适用遵循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处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特别规定除外。
重新处罚适用于14-18周岁人员、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及受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不予处罚则针对不满14周岁人员、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后果、无主观过错及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案件。涉及公民健康安全或金融安全的违法行为追责期延长至五年。
听证程序为行政处罚关键环节,适用于大额罚款(个人≥200元、单位≥3000元)、吊销许可、责令停产停业等情形。行政机关需提前7日通知听证时间地点,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公共利益或听证后的处罚决定需经法制审核,确保合法性。
当事人需在15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履行处罚。逾期未缴可加处3%罚款(总额不超本金),或依法拍卖财物、划拨存款。当场收缴罚款限于100元以下或特殊场景,需出具财政部门票据。暂缓执行仅适用于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复议或诉讼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