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需明确权责归属,产权单位或通过合法合同确立的受托单位(如物业管理方)均需履行使用单位义务。电梯等公共设备委托物业管理的,物业需承担安全责任;出租期间的特种设备由出租单位作为使用单位负责。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需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将登记标志置于显著位置。登记标志包含下次检验时间信息,可采用原件或复印件,电梯轿厢、游乐设施入口等需保证标志可见性。
安全技术档案需包含设计文件、检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内容,重点记录设备使用中的运行状态及故障情况。电梯、客运索道等为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使用单位需每月至少一次开展设备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电梯需每15日维保。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需申请定期检验,未通过检验的设备禁止继续使用。涉及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校验需符合技术规范,确保设备整体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