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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品课】02-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主播: 琳琳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0时长: 23:11
安全工程师(法规)精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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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法律形式名称特征

# 法律效率层级区分

# 行政法规制定主体

# 地方法规适用范畴

# 部门规章法律效力

# 地方政府规章权限

# 法的制定主体权限

# 法的适用范围界定

# 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

# 单行法综合法关系

法律形式与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中,法律形式需重点掌握名称特征及制定主体。法律以“法”字结尾(如《安全生产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且以“条例”命名(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则由地方人大制定并带地名(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发布,名称多含“办法”“规定”。
法律效率层级区分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效力同等,但适用范围不同:部门规章全国适用,地方政府规章限于行政区域。需注意地方法规仅高于本级及下级政府规章,跨区域法规不可直接比较。
法的制定主体与适用范围
法律制定主体决定效力层级,如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考试常考法律效率层级排序,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应急管理部规章,但低于《安全生产法》(法律)。
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的规定优于《劳动法》。单行法与综合法为相对概念,如《矿山安全法》在矿山领域属综合法,但在安全生产体系中为单行法。
考试命题与学习策略
法律效率层级与形式是考试重点,常以单选形式考察。建议结合案例题理解层级冲突(如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的裁决机制),并通过对比名称特征(如“条例”是否带地名)快速判断法规类型。学习时可先掌握第三章实务内容,再回溯理论难点以降低理解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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