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立法目的
00:12第2条|适用范围
00:53第3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00:13第4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
00:13第5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00:29第6条|举证责任
00:19第7条|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
00:14第8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00:15第9条|劳动监察
00:19第10条|调解组织
00:44第11条|担任调解员的条件
00:15第12条|调解申请
00:18第13条|调解方式
00:12第14条|调解协议
00:29第15条|申请仲裁
00:12第16条|支付令
00:23第17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
00:31第18条|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00:16第19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00:45第20条|仲裁员资格条件
00:34第21条|仲裁管辖
00:27第22条|仲裁案件当事人
00:19第23条|仲裁案件第三人
00:14第24条|委托代理
00:18第25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00:23第26条|仲裁公开
00:13第27条|仲裁时效
01:04第28条|仲裁申请
00:50第29条|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00:29第30条|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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