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区孤老徐老太太去世后,其市值300万元的房产因无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归国家所有。邻居沈女士以“干女儿”身份起诉,主张曾抚养老人要求分割房产,但法院审理认为其未能提供充分抚养证据,驳回其诉请。
侄子徐先生提交多位证人证言、照片及付款凭证,证明自身长期赡养老人并履行送终义务,法院据此判决其继承房产。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徐老太太有一近九旬弟弟早年移居香港,若其健在则为法定继承人。
鉴于寻人困难及执行风险,法院依法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最终判决要求徐先生向潜在继承人(徐老太太弟弟)支付30万元折价款,该款项通过公证提存程序处理。案件凸显无继承人房产处置的法定程序及亲属赡养义务的证据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