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6条,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服役人员队伍。初次从事行政服役工作的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制宪培训。国务院行政服役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服役人员工作规范,并加强对其进行业务考核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