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6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如果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则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果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