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公共安全推荐性技术标准疲劳驾驶认定规则正式实施。新规明确了疲劳驾驶的认定标准,与以往仅以连续驾驶时长判定不同,新规采用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结合的三维认定标准。
根据疲劳驾驶认定规则,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可直接认定为疲劳驾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二十分钟;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客运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超过两小时未休息或休息少于二十分钟;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八小时。在交通事故调查中,若存在监测显示多次疲劳行为、驾驶人自述精神困倦、生活轨迹显示前二十四小时睡眠不足六小时等情形,也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依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疲劳驾驶记分有明确标准: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四小时未按规定休息的,一次记三分;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四小时未按规定休息的,一次记九分。
疲劳驾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驾驶人疲劳时会出现视线模糊、反应迟钝等状态,勉强驾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提示驾驶人长途驾驶前需保证充足睡眠,切勿疲劳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