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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1419 复盘近日网络热门法律案件之陈律临时探班版

所属专辑: 大内密谈
主播: 大内密谈
最近更新: 3天前时长: 02:05:00
大内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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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强制离婚冷静期改进

# 商家跑路维权路径

# 少女诬告父亲性侵案

# 一对一孤证定罪条件

# 公诉诬告追责规则

# 我国性同意年龄界定

# 最高检抗诉典型案例

# 性侵法条修订背景

关于离婚冷静期与预付费维权的讨论

针对听众对上一期家暴离婚话题的质疑,明确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若存在家暴且证据充足,法院应当认定感情破裂直接判决离婚,普通离婚案件周期长多因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需六个月再起诉;同时提出,目前的强制离婚冷静期改进可缩短时长、设置为当事人选择权,更符合实际需求。针对预付费商家跑路问题,给出商家跑路维权路径:可先通过消保委或12345投诉调解,调解不成可起诉,需明确被告主体,个人被告信息可委托律师持调查令调取,无法送达可公告送达、缺席审理,胜诉后可申请强制执行;若涉及职业闭店人骗取大额预付费,可构成刑事犯罪。

广东清远诬告父亲性侵案分析

针对少女诬告父亲性侵案,梳理案件基本事实:16岁女孩因父亲反对早恋,诬告父亲长期性侵,父亲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女孩年满18岁后二审当庭翻供承认诬告,目前二审尚未判决。指出性侵案件的争议多源于对孤证案件的证据认定,该案属于一对一孤证性侵案件,定罪需满足:被害人陈述核心事实稳定、及时报警、被害人存在应激反应、被告人具备单独接触的时空条件、取证程序合法五个条件,该案缺乏DNA、伤情等客观物证,且存在明确诬告动机,一审过分轻信被害人陈述。若二审改判父亲无罪,女孩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诬告追责规则明确诬告陷害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便父亲谅解女孩,公诉机关仍可提起公诉。

性同意年龄相关讨论

针对提升性同意年龄至18岁的诉求,说明目前我国性同意年龄为14岁,该标准存在正反观点讨论,随着未成年人认知成熟提前,性同意年龄不存在提高的合理性;与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单独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教师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梳理

介绍最高检抗诉的教师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小学班主任齐某利用教师身份长期性侵多名不满14岁女学生,案件属于零口供零物证的纯言辞证据孤证案件,一审判决齐某强奸罪无期徒刑合并猥亵罪,二审改判合并执行十年有期徒刑,最高检认为二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偏轻,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检提出,该案多名被害人陈述核心事实稳定一致,符合未成年人记忆规律,能相互印证,应当认定犯罪事实;齐某利用教师职责长期奸淫多名幼女,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办公室属于公共场所,只要存在被他人发现的可能性即可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无需实际被人看见。最高法再审采纳抗诉意见,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齐某无期徒刑。该案件推动了我国刑法相关法条修改,明确了性侵法条修订背景,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明确了奸淫幼女的加重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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