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微信群管理员郑某因徐某侮辱群内其他业主而将其踢出,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身份并索赔精神损失。法院判定微信群主和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踢人行为属自治行为,不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内,驳回徐某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