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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视为约定仲裁机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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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视为约定仲裁机构的情形
所属专辑:
仲裁法·司法解释·2008版
主播:
云律声
最近更新:
2021-10-29
时长: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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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类型
第2条|仲裁事项的约定
第3条|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时的处理
第4条|当事人仅约定适用仲裁规则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
第5条|当事人可以在协议约定的多个仲裁机构中选择
第6条|视为约定仲裁机构的情形
第7条|当事人同时约定仲裁和起诉时仲裁协议无效
第8条|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继承人有效
第9条|当事人转让债权债务后仲裁协议对受让人发生效力
第10条|合同的成立与仲裁协议效力的关系
第11条|合同可以约定适用其他文件的仲裁条款
第12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13条|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第14条|首次开庭的定义
第15条|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应当由合议庭审查
第16条|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的法律适用
第17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撤销裁决申请的情形
第18条|没有仲裁协议或者视为没有的情形
第19条|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约定范围时的处理
第20条|违反法定程序的定义
第21条|人民法院通知仲裁条重新仲裁的情形
第22条|仲裁庭重新仲裁或者拒绝重裁后的程序
第23条|当事人对重新仲裁后作出的裁决不服时的处理
第24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合议庭审查
第25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而另一方申请执行裁决时的处理
第26条|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以相同理由在执行中抗辩
第27条|当事人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在裁决作出后才提出时的处理
第28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依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时的处理
第29条|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30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调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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