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核心内容:政府采购法以公开招标为首选方式,适用于市场竞争充分、技术规格明确的采购场景。其优势在于流程透明、价格合理,但需较长时间(约30-50天),紧急项目或技术复杂需求需选择其他方式。
采购方式对比:邀请招标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少或公开招标费用过高的情况;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用于技术规格不明确或招标失败的情形,前者以最低价成交,后者采用综合评分法;询价仅适用于规格统一、现货充足的小额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限制严格,仅允许唯一供应商、紧急需求或配套服务添购(金额不超原合同10%)。
框架协议采购流程: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通过竞争建立封闭式供应商群(货物类有效期1年,服务类2年),第二阶段通过二次竞价或轮候方式选定供应商。其核心是确定最高限制单价,适用于重复性小额零星采购(如公车维修、消防维保)。
创新合作采购定义:针对市场无现货的研发需求,政府与供应商合作承担研发风险,适用于技术突破或绩效提升项目。其特点是允许研发失败,强调合作而非传统采购关系。
紧急采购适用情形:如抢险救灾等时间敏感项目,可跳过招标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规则强调供应商竞争入群,避免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价格固化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