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条件但未进行正式登记的情况。对于事实婚姻,可以通过策委会、居委会或其他证人证明夫妻关系,并补办结婚登记或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然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夫女双方应补办结 姐 登 记 ,否则只能算作通居关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夫 姐 。通居 关 系 不稳定且没有保障,而结 姐 论 是受到法律保护并具有较高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