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5岁男子周先生在饮酒后驾车参加朋友聚会,次日被发现溺亡于万宁市某鱼塘。经调查,事发鱼塘属于某投资公司管理范围,但未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鱼塘承包方因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需对事故承担部分责任。结合周先生酒后驾车的过错行为及承包方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定承包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万宁某投资公司被判赔偿周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7万元。而聚会组织者因无直接关联证据,未被认定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重点强调了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义务与个人行为责任之间的责任划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