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南王某因轻信网友李某的炒股经验,主动将股票账户和密码交由对方操作,并约定盈利后支付20%分成。李某在无证券从业资质的情况下,承诺亏损后承担赔偿,双方形成委托炒股关系。
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王某累计投入60万元资金,最终亏损40万元。李某在操作过程中三次伪造账户信息,提供虚假交易报告,导致王某未能及时察觉风险。
法院审理指出,李某的保本承诺违反金融监管规定,且伪造账户信息行为构成欺诈,需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盲目追求高额回报,主动放弃账户监管权限,对风险防控存在过失。
最终判决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李某因无资质保本承诺及伪造信息行为,承担60%赔偿责任(24万元);王某因忽视市场风险及监管失职,自行承担40%损失。案件凸显委托他人炒股风险及投资亏损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