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晋国刑罚最高长官李黎,以执法严明、刚正不阿著称,深受晋文公信任。他经手的案件从未出错,但因一次审理人命案时轻信下属证词,导致无辜者冤死。真相大白后,李黎深感愧对法律职责,主动自首请罪,强调自身作为刑罚最高长官的不可推卸之责。
晋文公试图以“下属过失”为由为其开脱,但李黎严词拒绝。他援引晋国法律条款,指出“错判者服刑,错杀者偿命”的铁律,坚持维护法律尊严。面对晋文公的犹豫,李黎以伏法自刎践行信念,用生命承担错判人命案的后果,彰显古代官员对法治原则的极致坚守。
这一历史事件凸显了李黎将法律尊严置于个人生死之上的价值观,成为古代法治精神的典型范例。晋文公的惋惜与李黎的决绝,共同折射出春秋时期法律执行与权力伦理的复杂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