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明确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或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行为,司法解释规定任何不缴社保约定无效,包括双方协商或劳动者单方承诺。新规将于9月1日施行,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若用人单位已通过补助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费用,在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有权要求返还。
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及时维权。最高法提示用人单位应在司法解释施行前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避免因未缴纳社保而承担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