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大学生休学期间劳动权益的纠纷案件。李某在2023年休学期间入职某文化公司,从事全职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固定工资4500元并存在加班情况。工作近半年后,李某因薪酬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返还押金。
文化公司辩称李某为在校实习生,双方属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休学期间不受学校管理,且年满19周岁,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双倍工资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法》第44条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未签劳动合同赔偿2万余元、加班费500余元,并返还工资扣除押金1500元。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明确休学期间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强调用人单位不得以学生身份规避法定责任。判决结果保障了大学生休学打工期间的合法权益,为类似劳动纠纷提供了司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