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通过“二套转首套房贷政策”调整的购房者,在符合条件下可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随着“认房不认贷政策”的推行,部分原按二套房贷利率购房的群体,通过“首套房贷利率调整”降低了还款压力,但能否同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抵扣”政策引发关注。
根据税务总局回应,若商业贷款部分已执行“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且此前未享受过相关抵扣,可自调整当月起申请“房贷税前扣除额度”,最高每年1.2万元,期限最长20年。此政策需严格符合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确保政策落地与市场稳定目标的一致性。
此次调整进一步细化“认房不认贷政策”的配套措施,为优化住房贷款认定标准后的购房者提供税收优惠支持,同时强调执行过程中需确保“住房贷款利息抵扣”的合规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