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可燃物质火灾危险性的参考因素包括引燃能(最小点火能)和着火延滞期。引燃能是触发燃烧所需的最小外部能量,但因其属于外部条件,不能作为火灾危险性的决定性参数。着火延滞期反映物质从受热到着火的时间,同样仅作参考。
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核心判定依据是闪点。闪点指液体表面蒸汽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属于固有属性:闪点越低(如汽油),火灾风险越高。可燃固体的决定性参数为燃点和热分解温度,燃点越低(如粉碎后固体)或热分解温度越低,火灾风险越大。
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通常以爆炸极限(浓度范围)而非自燃点判定。自燃点虽反映物质自行燃烧的温度,但实际应用中易混淆分解产物的自燃特性(如煤油密度大导致自燃点低),故不作为主要依据。
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甲类包含闪点<28℃的液体和爆炸下限<10%的气体;乙类包括闪点28-60℃液体及爆炸下限≥10%的气体;丙类则为闪点≥60℃液体和可燃固体。气体仅分甲、乙两类,液体分甲、乙、丙三类。
典型火灾发展分为初起期(阴燃、冒烟)、发展期(轰燃现象)、最盛期(通风决定火势)和熄灭期。建筑物火灾可能因可燃物或通风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最盛期,直接进入熄灭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