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清时期,中国的海关税则原本很轻,并不重视海关收入。然而,官吏却加重了纳税负担,并且违反了公开规定。对于法权问题,在境内外都不太重视。在与外国人发生民情案件时,双方都倾向于和解以避免打官司。而在处理外国人杀害中国人的案子时,则要求交出凶手。然而,在十八世纪中叶以后,外国人开始拒绝接受中国官庭审理,认为中国刑罚过重、审判手续不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