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公司因多起诉讼债务无力偿还,原股东法定代表人黄某为脱身,利用保洁员文化水平低且信任公司管理层的特点,以办理补贴申请为由,隐瞒公司债务情况,诱骗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仅以100元现金完成,导致保洁员在不知情下成为公司登记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法院审理发现,黄某等人作为公司负责人,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故意隐瞒债务的欺诈行为。法院认定该协议违反法律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案件揭示了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普通劳动者权益的恶劣手段,同时凸显了法律对欺诈行为的严格规制。
事件最终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保洁员身份得以恢复。该判决不仅维护了受骗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企业债务转移纠纷提供了司法裁判参考,警示企业不得通过欺诈手段转嫁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