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汽车租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近期处理了一起网约车司机与租赁公司的结算争议。司机李先生于2024年9月与某租赁公司签订协议从事网约车运营,按接单量应得约2万元收入,但三个月内仅收到2500元。李先生多次沟通未果后,纠纷进入调解程序。
租赁公司解释称,支付延迟是由于系统故障导致,并引用协议条款中允许根据经营状况调整结算周期的内容。调解员指出,单方调整结算周期的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无效,并提示诉讼可能带来更高违约赔偿及诉讼费用风险。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租赁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共计16525.45元。该案例反映了网约车司机收入纠纷中协议条款的合规性争议,以及系统故障导致延迟支付问题的调解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