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某公司操作工魏某因确诊血管瘤和脑血管畸形,持有医嘱需避免熬夜,向公司申请调整班次,拒绝继续参与夜班工作。公司未予采纳其合理诉求,坚持要求其维持白班与夜班轮岗制度,导致魏某因身体原因多次缺勤夜班。
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魏某认为该行为不合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审理指出,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的同时,需履行对劳动者的关怀义务,尤其需尊重医疗证明与健康需求。
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拒绝调整班次并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根据魏某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12万余元。此案明确了企业在用工管理中需平衡管理权与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