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本涉及到了刑法2013-2中的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问题。具体情况是习蒙收购一家夜总会,并组织二十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李蒙负责统一管理记账,赵蒙担任保镖,邓蒙每月给辖区派出所所长两万元以便不去夜总会检查。由于邓蒙通风报信,夜总会每次都逃过公安机关检查。根据相关规定和解释,习蒙构成了组织卖淫罪,李蒙和赵蒙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邓蒙构成了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夜总会作为单位并没有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