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四章的第18条规定,对于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销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商品。对于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不超过5倍的罚款。对于没有或不足5万元的违法经营额,可以并处不超过2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也违反了本法第六条规定,则需要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在变更前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原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