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时,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时,罚款金额可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