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应申请续期。除非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副土地,否则应予以批准。如果经批准续期,则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出让金。如果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则国家将无偿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