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动工开发期限进行。超过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可以征收不超过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在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者前期工作迟延情况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