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78年),为恢复经济秩序,全国统一税政框架,设立货物税、工商业税等复合税种,形成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1958年简化税种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进一步合并为工商税,但削弱了税收调节功能。此阶段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强化中央集权但抑制地方积极性。
改革开放后(1978-1993年),涉外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相继出台,推动税制从单一转向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复合体系。“利改税”改革明确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财政包干体制通过“分灶吃饭”激发地方经济活力,但也导致中央财政调控能力下降和地方盲目投资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及共享税,设立两套税务机构并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为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提供财力支持。但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转移支付不完善等问题逐渐显现。2012年后深化财税改革,推进“营改增”试点、合并国税地税机构,优化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税负。
当前财税改革聚焦拓展地方税源(如房地产税试点)、优化税权配置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强调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匹配。未来需通过预算透明化、绩效管理及国际税收合作,提升财政资金效率,应对新经济形态挑战,构建可持续的现代财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