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了刑事证据的分类,包括原始与传来、直接与间接以及言辞与实物的区别。强调了直接证据的肯定性和否定性,指出仅凭间接证据定案需满足五个条件: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唯一结论和逻辑推理。还提到了言辞证据在定案中的争议,强调法条尚未明确规定仅凭言辞定案的情况,需要根据逻辑自洽来阐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