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重点讲解了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逻辑关系,强调了在主观题中它们的重要性。同时介绍了免证事实,如自然规律、众所周知事实和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等,以及自认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承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可作为裁判依据。法院对于某些法定情况下会依职权调查事实,不得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