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若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利用自身服务结果,可能因自我评价导致审计独立性风险。若服务涉及承担管理层职责(如决策内部控制或执行审计建议),将产生无法降低的严重不利影响,因此此类服务被明确禁止。
允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需同时满足五项条件:客户需自行承担内部控制责任并指定胜任人员;治理层或管理层需批准服务范围、风险和频率;管理层需评价服务适当性并执行审计发现;管理层需决定建议实施及管理;审计发现需由客户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这些条件确保会计师事务所不替代管理层职责,以降低审计自我评价风险。
防范措施方面,若需利用内部审计结果,应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团队提供服务,避免自我评价偏差。此外,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或重大金额披露相关的内部审计服务,此类限制旨在避免独立性防范措施失效,确保审计独立性影响分析的专业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