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其概念源于2006年后会计准则的调整。此前,房地产需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但因房价长期上涨趋势与折旧摊销导致的账面价值下降存在矛盾,故单独设立投资性房地产类别,涵盖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及持有待增值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在会计处理上,需区分一般企业与房开企业的核算方式。自用办公楼或厂房属于固定资产核算,房开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作为存货核算,而出租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无论企业类型均归为投资性房地产。若外购房地产价款可合理拆分,建筑物按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按无形资产核算;无法拆分则整体计入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仅能采用一种模式且不可随意变更。成本模式需进行折旧摊销和减值测试,公允价值模式则期末按市场价值计量。仅在房地产市场成熟且满足条件时,允许从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但反向变更被禁止以防止利润操纵。这一规则确保会计信息更准确反映资产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