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其设立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而募集设立需向特定或公开对象募集剩余股份,且发起人认购比例不得低于35%。
发起人需满足法定要求,包括人数限制(1-200人)和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的条件,同时需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财产条件要求注册资本为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及认股人须足额缴纳出资,且募集设立时需经验资机构审核并出具证明。
组织条件涵盖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章程及组织机构的建立。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募集设立需经成立大会通过,内容需约束股东、董事及高管行为。设立程序包括签订发起人协议、行政审批(如需)、认购股份及缴纳出资。募集设立还需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包含法定事项的认股书,并确保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未满足条件时,认股人可要求返还股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