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知识产权日,现代快报报道了香港明星古天乐起诉丹阳某眼镜行的侵权案件。该案源于丹阳一家夫妻经营的眼镜商行擅自使用古天乐的姓名和肖像,制作产品包装盒、展示牌及价格表,并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相关广告。古天乐认为此举侵害其姓名权和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丹阳眼镜行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审理法官指出,姓名权和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姓名与肖像具有显著经济价值。商家未经许可将其用于商业宣传,属于常见侵权形式。
该案件凸显了公众人物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对明星经济价值的法律评估。法院的判决不仅明确了侵权案件法律后果,也为社交平台宣传风险提供了警示。此次赔偿70万的裁决,反映了司法对人格权侵害行为的严正态度,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