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近期审理的一起外卖员职业伤害认定案件引发关注。外卖骑手彭某在完成送餐订单一分钟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桡骨骨折。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彭某承担全部责任。平台公司申请职业伤害认定时,人社部门以“下班途中非工伤”为由驳回,认为其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
案件争议焦点围绕“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的界定。人社部门依据传统工伤认定标准,主张送餐结束即进入下班状态;法院则根据《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指出平台从业人员在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因履行服务内容受伤应认定为职业伤害。法院强调行政机关需举证“下班状态”,而平台记录显示事故发生在订单结束一分钟后,且下午两点非常规下班时间,最终认定彭某仍处于执行订单期间。
该案成为江苏职业伤害试点省份的典型案例,体现新就业形态下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复杂性。法院判决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明确职业伤害认定需结合平台记录和实际工作时长,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最终,彭某获得职业伤害确认,为同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工伤认定提供了司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