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小美与芥末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争议焦点围绕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性展开。仲裁裁决认定芥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391,766.43元,驳回其他请求及公司反诉。
争议核心在于公司主张小美存在连续旷工超过三日的违纪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公司代理人声称小美未履行考勤管理要求,并提供考勤表、证人证言等材料,但证人金针姑未出庭,臭桂鱼证言因利害关系未被采信。小美代理人反驳称实际岗位为弹性工作制,无需打卡,且考勤证据真实性存疑,公司未履行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性要求的民主程序及公示义务。
法律分析指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单方解除需承担举证责任。芥末公司未明确解除事由的制度依据,解除通知书未载明具体违规事实,且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存在瑕疵,故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赔偿金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按工作年限双倍经济补偿标准执行。
本案凸显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性、考勤管理规范性及解除程序合规性中的法律风险,强调举证责任与制度公示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