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王女士因信任某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美容院,先后充值两万余元办理会员卡并升级钻石卡。去年十月,该店更换店长及招牌但未变更营业执照,新店长承诺原会员卡余额可继续使用并诱导二次充值。近期店铺停业后,新店长推卸责任至原经营者,导致王女士剩余2万余元会员卡余额无法消费。
经工商局查询,该美容院仍为原个体工商户,无变更登记记录。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应由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原经营者需对会员卡余额负责。新经营者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实际参与经营并承认会员卡有效性,构成经营主体混同及债务加入,需与原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王女士可要求原经营者与新经营者共同承担会员卡余额的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包括债务加入的认定及个体工商户债务责任规则,新经营者未履行变更登记的违规行为亦不影响其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