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盐是朝廷管控的刚需商品,本身造价低廉,但朝廷垄断专卖后价格极高,盐税是古代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历代官府都规定贩卖私盐属于重罪。有人想到借腌制咸鱼夹带私盐逃税牟利,官府早已预先设计制度防范这类行为。
多数朝代明确要求渔民腌制咸鱼必须购买官盐,官盐价格高昂,按捕鱼量核算买盐成本极高,导致偏远地区咸鱼都成为奢侈品,古代内地很多底层百姓长期买不起官盐,饮食长期缺盐,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元代专门立法,对用私盐腌渍咸鱼、鱼虾、干货的买卖双方乃至使用者都按私盐罪处罚。
清代针对渔民腌制用盐出台专门政策,准许渔民按申报的捕鱼量领取价格低廉的专用鱼盐,为了区别于食用官盐,鱼盐全部染成红色,同时官府按申报捕鱼量征收鱼税,剩余未用完的鱼盐需要官存下次再用,防止有人挪用鱼盐走私。即便制度设计严密,仍有部分渔民勾结盐官走私鱼盐牟利,大的盐枭直接武装贩私,不少古代起义领袖都出身盐枭。
清代虽然有低价的鱼盐,但买不起官盐的底层百姓同样也买不起作为奢侈品的咸鱼,无法通过购买咸鱼补充日常所需的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