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绿春”因长期认为名字寓意不佳且带来生活困扰,多次申请改名被拒。公安机关以“无特殊原因”为由拒绝,并建议其通过精神病院开具“身心受损”证明以符合改名条件,引发公众对公民姓名自主权法律与地方法规冲突的讨论。民法典虽明确公民享有姓名自主权,但实践中成年人改名难现实困境普遍存在,多地规定仅允许“特殊情况”下更名,导致改名流程复杂化。
事件同时反映父母起名不当的社会争议。部分家长追求独特,使用谐音梗或生僻字,导致子女成长过程中因名字遭受歧视或不便,而后续改名需面临严苛的地方法规姓名变更限制。例如“绿春”案例中,当事人因名字谐音问题陷入心理压力,却被迫寻求精神病院证明以佐证改名合理性,凸显制度执行与个体权益的冲突。
公安部门对成年人改名持谨慎态度,担忧更名可能引发债务逃避等法律问题,但公众质疑仅以“改名难”限制公民权利是否合理。事件呼吁社会关注姓名权法规的完善,平衡行政便利与个体自由,同时提醒家长避免因谐音梗起名社会争议给孩子带来长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