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要求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并整合应急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等)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人员,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依托其他社会力量共建队伍。
危险物品生产、矿山、轨道交通等高危企业需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器材并定期维护。企业应急预案需与政府预案衔接,定期组织演练。未建立专职救援组织的企业需确保兼职人员具备应急能力,相关设备保持可用状态。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负责人需在1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优先组织抢救,必要时可破坏现场但不得故意毁灭证据。监管部门接报后需立即核实并启动预案,政府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各部门联动防控次生灾害。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相关部门需在1年内对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结果需向社会公开。评估重点包括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及系统性风险防范,确保“四不放过”原则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