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与执法规范
监管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包括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置权、查封扣押权等。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程序时需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涉及技术秘密需保密。查封扣押权行使规范要求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且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
停止供电措施执行条件与程序
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且存在安全风险时,监管部门可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但需提前24小时停电提前通知(紧急情况除外)。此措施关联刑法“危险作业罪”,若隐患排除前无法保障安全,需停工撤人,重大隐患需经监管部门审查后复工。
安全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与适用场景
安全公益诉讼仅由检察院提起,适用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且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情形。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需区分,后者针对行政机关失职行为,强调事前预防而非实际损害。
黑名单制度联合惩戒与行业限制
情节严重的企业及人员纳入黑名单制度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联合惩戒措施包括暂停项目审批、上调保费费率、行业准入限制等,期限为三年。涉事单位行政处罚信息需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
隐患排除立即执行规范与执法要求
检查发现隐患需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无法保障安全的必须停工。执法人员行政处罚程序法律依据明确,对单位罚款3000元以下或个人200元以下可当场处罚。监管部门不得指定购买设备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需保障执法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