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厂区外公共区域内的地下、地面及架空管道均需遵守规范,但城镇燃气和油气管道不适用。剧毒气体管道(如光气、氯气)严禁穿越公共区域,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管道需严格控制穿越。管道建设选址需避开地质灾害区,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工程防护措施,并保持与居民区、学校等的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管道需设置明显标识,管道5米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深根植物、挖沙采石及修建建筑物。附属设施上方严禁架设电力通信线路。管道单位需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发现管道周边违规施工、损毁标识等行为应立即制止,无法处置时需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停用半年以上的管道需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确保安全后启用。
河道中心线两侧500米内禁止抛锚、水下爆破,专用隧道中心线1000米内禁止采矿爆破。管道周边施工需提前7天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涉及管道中心线两侧5-50米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建设、200-500米内的爆破作业,需共同制定应急预案。管道单位对存在隐患应及时处理,难以排除的外部隐患需向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