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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精品课】62-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主播: 琳琳助考
最近更新: 2025-06-10时长: 13:09
安全工程师(法规)精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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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

# 安全生产联合审计机制

# 黑名单移除条件规定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形

# 安全评价虚假报告责任

# 失信名单管理三年期限

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与考试重点分析
课程围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展开,强调2024年新增考点可能延续至2025年考试。重点涉及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与安全生产法的联动考核,例如联合审计机制与事故责任判定标准的一致性,需结合法律条款综合掌握。
黑名单移除条件与行政处罚情形
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包括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瞒报谎报事故、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等。特别指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将被纳入名单。移除条件需满足三年管理期限,且整改到位并消除社会影响,提前移除需经严格审核。
失信名单管理措施与案例分析
失信主体将面临信用信息公示、执法频次增加、项目审批暂停、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课程结合案例解析,如瞒报事故导致企业及负责人被列入黑名单,并对应安全生产法中的罚款与拘留处罚,强调虚假报告责任主体判定(直接责任人而非机构)等易混淆考点的辨析。
管理期限与考核要点总结
黑名单管理期限明确为三年,期间限制政府资金申请、评优资格等。考题可能结合安全生产法条款,要求判断触发黑名单的具体情形,如事故后主要负责人逃逸或未组织抢救等行为,需重点关注行政处罚与失信名单制度的交叉考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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