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作为新的婚姻保障措施,被《民法典》纳入,赋予了长达70年的使用权,但不可转让和继承。它与使用权的区别在于物权平等、专属房本、非营利性质和不能转让继承。居住权的引入旨在保护产权人和维护住房公平,婚姻关系中不再直接获得所有权,而是通过居住权实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