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及中介机构,同时包含注册职业人员,但排除监管主体及一般建筑工人。自然人作为建筑市场主体的特殊情况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及“包工头”,后者因实际施工人地位可在工程款纠纷中直接主张权利,发包人需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需满足设立程序、住所地明确、独立担责及设置法定代表人四个条件。特别法人涵盖行政机关及基层自治组织,其独立民事责任与一般法人一致。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由法人担责,章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但个人行为与法人无关。
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是临时性生产组织与管理岗位。项目部解散后遗留债务由企业承担,项目经理的职务行为责任同样归属企业。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出资人需承担无限责任,财产不足清偿时需以个人资产补足。
案例分析中,区分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关键在于合同签署名义。特别法人如应急管理局需经法定程序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施工合同履行中,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责任需追溯至设立人,强化了市场主体构成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