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非营利法人(87-95条)》主要介绍了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这些组织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其中,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要制定相应的章程,并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在终止时,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者或会员分配剩余财产,而应按照章程或决议用于公益目的。如果无法处理,则由主管机关协助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组织,并进行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