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则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